第 8 條
經商標權人依前條認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情事,並提出侵權事證時,海關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進出口人未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期限內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涉有違反本法第九十五條或第九十七條規定者,應將全案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二、進出口人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期限內提出無侵權情事之證明文件者,應即通知商標權人自接獲通知之時起三個工作日內,得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海關先予查扣貨物。
商標權人未於前項第二款規定期限內,申請海關先予查扣,如查無違反其他通關規定,海關得取具代表性貨樣後,依有關進出口貨物通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