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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港貿單一窗口運作實施辦法  ( 108年02月26日)
第 6-1 條
參與業者申請核發通關專屬憑證,應繳納通關專屬憑證費。

前項收費基準以每案系統設計成本及工本費加總計算之。

通關專屬憑證費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