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海運快遞業者辦理進出口文件類或低價貨物之簡易申報時,得將不同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同一主號且同類別貨物,以同一簡易申報單號碼合併申報。
依前項規定合併申報者,應申報進口快遞貨物收貨人名稱,除文件類外,並應申報收貨人地址及其統一編號,收貨人為個人者,應申報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以進口簡易申報單申報收貨人實名認證行動通訊門號號碼者,得免依前項規定申報收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申報者,由海關將其所申報之收貨人列為簡易申報單及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核發稅單。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申報之貨物,除文件類外不得併袋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