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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12年02月02日)
第 18-1 條
進口簡易申報貨物未放行出倉前,經確認無法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報關委任,且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於貨物進倉或報關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由海運快遞業者申請更正為納稅義務人後退運出口:
一、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情事,或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但依法令得免予處罰。
二、無違反其他主管機關法令而須移送裁罰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