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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 112年02月02日)
第 9 條
海運快遞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海關申請登記:
一、申請書:載明公司名稱、統一編號、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電話號碼。
二、海運承攬運送業許可文件(含海空合一)及其影本乙份。

前項業者未具備報關業資格者,應指定配合之報關業者,並檢附其報關業務證照及其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