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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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109年04月01日)
第 10 條
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逾新臺幣二千元,且非屬第六條之應辦理報關者,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送交郵政機構,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