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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109年04月01日)
第 14 條
下列進口郵包物品,免申請輸入許可文件:
一、進口六公斤以下之寵物食品,免申請「飼料輸入登記證」。
二、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免輸入許可文件者。

進口供自用之菸酒,數量未逾下列規定,免取具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
一、酒:五公升。
二、菸:捲菸五條(一千支)或雪茄一百二十五支或菸絲五磅。

前二項物品涉及其他輸入規定者,應依各該輸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