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109年04月01日)
第 19 條
郵包物品查驗時,郵政機構應派員會同海關查驗,並辦理有關之搬移、拆包或開箱暨恢復原狀等事項,必要時,得通知收(寄)件人會同為之。

郵包物品包件過重、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需移至海關核准之特定查驗區查驗時,郵政機構應負責貨物之載運、安全與管理。

拆驗完畢之郵包物品應以「關郵會封」封籤黏貼牢固並由雙方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