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109年04月01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郵包物品:指由郵政機構傳遞之進、出口郵遞信函及包裹。
二、郵政機構:指依郵政法提供郵政國際服務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