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109年04月01日)
第 20 條
無法投遞、招領逾期之進口郵包物品及寄件人聲明拋棄、收件人未領取之郵包物品,應經海關查驗及核准後,由郵政機構辦理後續處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