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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109年04月01日)
第 3 條
進、出口郵包物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屬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非屬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
三、每件(袋)毛重三十公斤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