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109年04月01日)
第 5 條
進口郵包物品之發票應隨附於郵包外箱或箱內,供海關查核。未檢附者,經海關認有審核必要時,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

未檢附海關指定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之文件,由郵政機構以書面通知收件人檢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