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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109年04月01日)
第 7 條
進口郵包物品應依相關規定徵收關稅、貨物稅、營業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二千元以內者,免徵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前項免徵稅款之郵包物品,不包括菸酒及實施關稅配額之農產品。

為因應緊急狀況需要,財政部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進口之特定物品,不受完稅價格新臺幣二千元以內免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