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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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使用自備封條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6年06月14日)
第 13 條
申請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者,其自備封條應符合第二條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條件,並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前項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須與海關各通關點已建置之電子封條固定式與手持式讀取器及其整體監控系統軟硬體相容,其主體顏色須為海關封條專用之藍色以外之其他顏色。
自備主動式電子封條之驗證基準如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