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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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三 章 申報內容、程序及通關事項管理
( 112年05月22日)
第 12 條
承攬業對於所承攬運送之貨物,發現有走私、漏稅或其他違法情事時,應即通知當地海關,並將該貨物及相關資料送繳海關。
承攬業遇有海關調查走私案件時,應切實配合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