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三 章 申報內容、程序及通關事項管理
( 112年05月22日)
第 14 條
承攬業於其應繳之稅款、規費或罰款,如延不繳納時,海關得將其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部分,仍應負責於限期內清繳。
前項保證金經抵繳後,海關通知補足差額者,承攬業應於補足差額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繳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