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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第 三 章 申報內容、程序及通關事項管理 ( 112年05月22日)
第 25 條
承攬業辦理業務所填報之報告、申報單、貨物艙單、轉運申請書及所提供之提單、裝貨單或託運單等文件,應據實申報及提供,不得有詐欺、偽造或其他違法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