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106年07月17日)
第 11 條
財政部關務署各關應設立單一窗口,並指定專人處理原產地預先審核業務。
原審核海關應將第四條所定進口貨物原產地預先審核申請書、相關產地證明文件及其審核結果,通知其他各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