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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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08日)
第 10 條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者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