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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08日)
第 11 條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應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