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08日)
第 12 條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應遵循財政部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