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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08日)
第 13 條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為提供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確認其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個人資料之本人委託授權。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規定。
三、如酌收必要成本費用應予告知。
四、具本法第十條但書及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但書規定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