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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08日)
第 16 條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指定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持有之個人資料應辦理交接,不得於離職後繼續使用,並簽訂保密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