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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08日)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關稅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登記之保稅倉庫,及依關稅法第六十條規定登記之物流中心(以下簡稱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計畫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