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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08日)
第 20 條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本計畫執行情況。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對於業務終止後保有之個人資料,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並留存相關紀錄:
一、銷毀:銷毀之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方式。
二、移轉:移轉之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
三、其他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之方法、時間或地點。

前二項紀錄、軌跡資料及相關證據,應至少留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