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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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1年02月08日)
第 8 條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除符合法定免為告知事由外,均應依法告知當事人相關事項。
二、依資料蒐集情況,採取適當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