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 36年03月29日)
第 4 條
本公債照票面十足發行,購買人得依照左列方法,繳付債款:
一、以美金存款或美金現幣繳購。
二、以其他外幣存款或現幣,依照中央銀行牌價,折合美金繳購。
三、以黃金繳購,其折合率由財政部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