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民國三十六年美金公債條例  ( 36年03月29日)
第 8 條
本公債應付本息,由國民政府令飭中央銀行,於每次還本付息期前六個月,就該行外匯基金項下,按期預撥同數之美金外匯,存儲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