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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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 38年01月19日)
第 8 條
本公債本息基金半數,由政府令中央銀行在庫存黃金項下撥存,半數由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撥款購足,於每期發行日全數撥交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全權保管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