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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三十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條例  ( 38年06月23日)
第 13 條
本公債掉換手續,於債票印就後限期全部辦理完竣,其掉換起訖日期由財政部公告之,在規定掉換期內,持票人應將所持舊發外幣債券持向當地經理銀行申請掉換,逾期未請掉換者,其所持之舊發外幣債券一律作廢。

本公債在國外掉換手續,均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