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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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二十三年第一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 23年04月30日)
第 7 條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鐵道部直轄國有鐵路餘利為基金。由鐵道部按照本公債還本付息表所列數額,每月提交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之銀行,專戶存儲,以備到期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