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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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 25年02月25日)
第 9 條
本公債債款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並另由財政部、鐵道部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共同組織債款保管委員會,負責收存。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