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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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民銀行土地債券法
( 38年01月12日)
第 8 條
土地債券之付息,每年至少一次,其還本在記名式債券,得定期一次或數次為之,在無記名式債券,得分期以抽籤行之。但必要時,得自發行之日起滿五年後,開始還本,並得於滿二年後,隨時提前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