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 55年06月09日)
第 5 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一十二年,前兩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