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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 56年06月09日)
第 5 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十二年,前二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