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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度公債發行條例  ( 63年01月25日)
第 11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未到期之本息票,在還本期日前二個月內,均得按票面十足抵繳所得稅、遺產稅、關稅、貨物稅,礦區稅稅款及國有房地產標售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