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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 91年05月29日)
第 1 條
中央政府為支應重大建設,籌集建設資金,依本條例之規定,發行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以下簡稱本公債)或洽借一年以上之借款(以下簡稱本借款)。

前項公債及借款,各分甲、乙兩類。甲類公債及甲類借款,指支應非自償之建設資金;乙類公債及乙類借款,指支應自償之建設資金。

中央政府為應特殊需要,依預算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決議通過之特別預算所列之借款,得以甲類借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