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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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 91年05月29日)
第 3 條
本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及另發新公債。其償還或另發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另發之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債票,調換新債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