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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  ( 91年05月29日)
第 7 條
本公債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其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

本公債以登記形式發行者,其轉讓、繼承或設定質權,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