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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 71年06月16日)
第 7 條
依本條例所借或保證之借款,應於簽訂貸款或保證契約後,由行政院儘速將貸款或保證契約轉送立法院備查。

與預算有關之借款及保證之借款,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預算送審時,將計畫報告立法院,但不影響契約之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