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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 二 章 債票形式公債 第 三 節 還本付息 ( 92年02月26日)
第 21 條
本公債之到期本息,於各該公債每期次開付前一營業日,由財政部或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各主管機關,一次撥交中央銀行基金專戶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