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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 二 章 債票形式公債 第 三 節 還本付息 ( 92年02月26日)
第 22 條
中央銀行收到公債本息基金,應按公債名稱、種類、期次,於國庫特種基金存款科目公債基金細目項下,分別開立專戶存儲備付。

此項基金付至各該期次本息屆滿後辦結,開付期間不受年度結束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