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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 二 章 債票形式公債 第 三 節 還本付息 ( 92年02月26日)
第 28 條
持票人兌領公債本息票,應分別填具「兌領公債本息清單」連同本息票交經辦行辦理兌付手續。

債票所有人將債票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並委託兌領本息者,該保管事業應於本息開付日前編具「代辦兌領公債本息清冊」及「債票號碼清單」,連同本息票交經辦行辦理兌領手續;款項逕由經辦行撥入債票所有人之存款帳戶內。

經辦行應根據所兌回之本息票及前二項清單或清冊,將付訖本息票名稱、種類、面額等項,記入「經付○○公債本息票備查簿」或「經付○○公債本息票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