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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 二 章 債票形式公債 第 三 節 還本付息 ( 92年02月26日)
第 29 條
經辦行經付之本息款項,應以「短期墊款」或「應收款」處理,如其本身為承轉行則以「活期存款」科目--○○公債還本付息備付基金專戶處理。

如承轉行同時代理國庫,則以國庫「特種基金存款-公債基金」科細目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