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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 二 章 債票形式公債 第 三 節 還本付息 ( 92年02月26日)
第 31 條
承轉行應根據各經辦行所送「○○公債付訖本息票送銷報告表」與送銷本息票核對後,將其經付之本息款於「活期存款」基金專戶內列支,中央銀行應於國庫「特種基金存款」基金專戶內列支。各承轉行本身代理國庫者,除比照辦理外,並應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