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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 二 章 債票形式公債 第 四 節 掛失止付及信託公示 ( 92年02月26日)
第 34 條
記名式債票申請掛失止付時,應由債票所有人在原經辦行所在地日報,登載其債票作廢啟事,以原留印鑑,向原經辦行填具債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印鑑同時遺失,除連同債票登報作廢外,應出示身分證明,先行辦理印鑑更換,再據以辦理債票掛失止付手續。但該債票業經兌付者,經辦行應拒絕受理。

前項遺失之債票,其所有人得於完成法定程序後,填具「財政部債票補發申請書」,送請原經辦行層轉財政部補發債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