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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 二 章 債票形式公債 第 四 節 掛失止付及信託公示 ( 92年02月26日)
第 35-4 條
無記名式債票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申請人得填具債票補發申請書,並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送請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層轉財政部補發債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