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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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 二 章 債票形式公債 第 四 節 掛失止付及信託公示
( 92年02月26日)
第 35-5 條
記名式債票申請信託公示時,應由債票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及受託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債票、相關證明文件及印鑑卡,加蓋印鑑向原經辦行辦理。
前項申請經由經辦行核對後,於債票上載明信託財產並加註日期,列印「記名式債票信託清單」備查。
前二項規定於信託關係變更或消滅時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