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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 三 章 登記形式公債 ( 92年02月26日)
第 44 條
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公債到期應付本息基金,應分撥各清算銀行。

清算銀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基金時,除比照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於本息開付日,撥入公債所有人存款帳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