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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北部區域第二高速公路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 76年01月26日)
第 5 條
本公債各期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但其記名者,得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止付,申請補發債票。